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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兩委一局關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研究生培養單位,各區縣人事局,各用人單位:
為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
工作,現印發《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工作辦法》,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將2007年辦理進滬就業手續的辦法及時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并為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鑒證工作。海歸落戶上海
二、各用人單位應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各項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如發現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的申請。
一經發現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或申領居住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部門將取消有關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一經發現有不良用工記錄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將取消其申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的資格。凡在近兩年中,每年獲準辦理上海市戶籍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落戶后一年內退工率超過90%的用人單位,將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戶申請。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準辦理本市戶籍后,一般應在2007年9月30日前辦理相關落戶手續。上海留學生落戶留學生落戶咨詢
三、本市各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點,要根據《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工作辦法》,及時做好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的受理工作。
附件:1.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管理辦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管理工作辦法